1、石墨炸弹的另一无解之处在于在其可以灵活搭配运载工具和制导定位。若使用 GPS或惯性导航系统制导、传感器引爆的运载工具,石墨炸弹可灵活使用多种战机进行准确投放。石墨炸弹曾在海湾战争使用过,而且石墨炸弹在“沙漠风暴”行动中首次登场。
2、我们中国刚刚公开亮相的一款全新的碳纤维炸弹,实战意义堪称非常巨大,较之美国人的石墨炸弹也毫不逊色。石墨炸弹属于现代战争中最先冒出来的一种新式装备,美国最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将其投入实战,在海湾战争和科索沃战争中被大量使用、投入实战。
意外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是按照刑法规定进行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判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爆炸、火灾后果的,则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119条中的规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一般是对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此时的情节较轻,那么就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电性质。当石墨炸弹爆炸后释放出大量的纤维状石墨覆盖在发电厂的设备上,会导致高压输电线路短路。因此,石墨炸弹的原理是利用石墨纤维能够使设备短路,从而达到破坏电力系统的目的。
2、它是一种装在集束武器内的子弹药,外形很像一个易拉罐,体积比可口可乐易拉罐大一倍。罐内装有大量经过处理的石墨丝。石墨丝比人的头发还细,具有极强的导电能力。电站或变电网络的高压线一旦被石墨丝缠上,瞬间即可造成电网短路,烧毁电力设备,导致大面积停电。
3、一般高压输电线都是裸露的。石墨是导体,喷洒后直接像蛛丝网缠绕在各输电线之间,引起短路。从而破坏电力设施,导致全城断电。
4、因为石墨是导电物质,用它做炸弹,不但能爆炸,还能使供电系统因短路而破坏。
5、每个约有易拉罐大小。(2)每个小罐均带有一个小降落伞,打开后使得小罐减速并保持垂直。石墨炸弹 (3)罐内小型的爆炸装置起爆,使小罐底部弹开,释放出石墨纤维线团。(4)石墨纤维在空中展开,互相交织,形成网状。(5)由于石墨纤维有强导电性,当其搭在供电线路上时即产生短路造成供电设施崩溃。
6、小罐的底部会弹开,随之释放出一团团的石墨纤维。这些纤维在空中迅速展开,形成一个密集的网状结构。值得注意的是,石墨纤维的一大特性是其极强的导电性。当它们无意间接触到供电线路时,会引发短路,导致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这种效应使得石墨炸弹对电力系统构成极大的威胁,能瞬间瘫痪整个供电网络。
法律分析:从行为方式、侵犯客体、危害后果来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坏全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爆炸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
爆炸罪与使用爆炸方法破坏的区分 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的区分从行为方式、侵犯客体、危害后果来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坏全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爆炸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比较于故意杀人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一)犯罪客体不同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爆炸罪定义:此罪指故意使用爆炸手段伤害群众,破坏财产,并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意图: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必须是故意的,无故意行为不构成此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